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斯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999.99元及利息54851.06元(该利息截止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8日至欠款付清止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9.928875‰计算);

二、被告孙建华、贾建新、谢海全、张七零、伏建强对被告陈胜利的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建华、贾建新、谢海全、张七零、伏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胜利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2元,由被告陈胜利、张七零、谢海全、孙建华、贾建新、伏建强共同负担(原告已交纳,各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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