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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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斯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借期内剩余利息12761.44元、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27日剩余逾期利息47282.41元,以本金183000元自2020年4月28日至借款付清止按照月利率9.928875‰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徐建国、杨波、张云静、吉爱平、刘艳军、钱江河、九金花对被告赵跃的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建国、杨波、张云静、吉爱平、刘艳军、钱江河、九金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跃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赵跃、徐建国、杨波、张云静、吉爱平、刘艳军、钱江河、九金花共同承担(原告已交纳,各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