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57143.68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19221.82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7523元,由***、***承担9005.52元,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8517.48元;一审案件反诉费16038元,由***、***承担7157元,由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承担88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73719.11元,由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1728.22元,由***、***承担5541.8元;由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26449.09元,由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