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487425.5元;

二、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502887.7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以7961972.9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以6961972.9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以6437226.2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以10487425.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余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不能支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9502887.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28元,由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803元,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其中78320元)、***负担84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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