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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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使用费5385787.2元; 二、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以5385787.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1919元,由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