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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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1957708.80元〔已扣减平昌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房屋维修费97403.2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质量保修金1923681.5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反诉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原告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6#楼地下车库一、二层因挡土墙渗漏增设排水沟的修复费用34027.27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巴河水电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42457元,由被告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19元,下余受理费20038元,依法减半收取10019元,由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余下受理费10019元予以退还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反诉部分受理费15900元,由反诉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反诉原告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