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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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639181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39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2元,由***负担5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