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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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九龙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557392.59元。 二、原告***、原告***返还被告***55787.49元。 综合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501605.1元,支付被告***55787.4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本人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3238】。 三、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335678.3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本人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3239】。 四、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7.5元,由原告***、原告***共同负担587.34元,被告***负担1091.08元,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9.08元(各被告负担之款,原告方已自愿垫付,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方,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