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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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嘉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市双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1679.7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221679.72元,其中直接支付原告***196299.08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380.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阊门支行;账号:62×××57;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4,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苏州嘉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1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4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