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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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代收的契税34,620.28元; 二、被告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50,11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341元,被告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