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3751号之二

原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涛,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9-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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