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2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550元,合计人民币10528.2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528.24元,由被告***承担; 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476.53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10元,合计人民币4386.53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承担14386.53元,由被告***承担528.24元,已承担530.07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三康庙支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