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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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88)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60×××71)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告***珊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2×××75)账户内的存款8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