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弗达清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锡市新弗达清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71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13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3元,由无锡市新弗达清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无锡市新弗达清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由无锡市新弗达清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已支付,由无锡市新弗达清理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