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众泰鑫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泰鑫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224.7元; 二、被告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泰鑫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8922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众泰鑫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0元,保全费4054.72元,均由被告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