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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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华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5民初5430号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绪武,浙江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823。 被告:河南华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77635481F。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振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世庚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