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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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5871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7元,减半收取计5488元,由原告***、***、***、***负担15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5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