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24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895.82元(鉴于被告刘霜峰已赔偿原告***21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从赔偿原告***的款额中扣除21000元,返还被告刘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80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刘霜峰、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鉴定费1800元,评估费200元,计260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988元,被告***负担61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85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梓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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