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华富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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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富友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2)扬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申诉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被申诉人***借款本金215万元并承担利息14333元及违约金(以21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三、原审被告***、扬州华富工贸有限公司、扬州市富友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720元,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直接给付被申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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