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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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21执86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伟东、于友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5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其余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134元已收取,案件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5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按期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伟东、于友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