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21执86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伟东、于友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5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其余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134元已收取,案件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5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按期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伟东、于友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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