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