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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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晋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尔玛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茂县尔玛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茂县晋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4748129.95元、资金占用费142443.90元(该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2020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偿还完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2.00元,由被告茂县尔玛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