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4,140元(详见附表),2019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1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由原告***负担693元,由被告***负担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