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廖君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同时支付此款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此款履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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