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3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0元,减半收取计17,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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