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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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42,385.57元、护理费16,39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6,834.2元、交通费1,200元、复印费10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56,63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7,35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9,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鉴定费3,100元、律师费12,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已减半收取2,3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2,310元,由原告***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