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鸡泽县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43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鸡泽县荣坤食品门市,鸡泽县鸡泽镇椒乡南大街。 经营者:郝荣坤。 被执行人鸡泽县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鸡泽县椒乡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田佳。 关于申请执行人鸡泽县荣坤食品门市与被执行人鸡泽县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3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鸡泽县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鸡泽县荣坤食品门市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鸡泽县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462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已履行25000元。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鸡泽县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鸡泽县荣坤食品门市15000元;将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鸡泽县荣坤食品门市剩余款项6270元。 本院认为,(2019)冀043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明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且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能在两个月内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