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货款547500元并支付该款项逾期支付利息(以109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以109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8日起;以21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5日起;以109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起;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延迟交货违约金77745元(1095000元×19天×1‰+1095000元×52天×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76元、保全费3620元,共计12896元,由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47元,由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1743元(此款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苏州恒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