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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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在收到本民事判决书后10日内向***赔偿挖机损失1060800元;***在收到本民事判决书后10日内向***赔偿挖机损失400000元; 四、驳回***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8元(***已预交),由***、***负担12000元,***负担5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8元(***已预交),由***、***负担12000元,***负担5948元;上述***、***、***应承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