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张崇峰等个人自建楼02室,面积46.81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鄂伦春自治旗不动产权第X:蒙20**鄂伦春自治旗不动产权第**v 二、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桥东十委砖木结构23.5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证颁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2年。:鄂证颁字第**tyle="LINE-HEIGHT:25pt;"> 三、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旗一委砖木结构101.4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证颁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2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旗一委砖木结构45.96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证颁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2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张崇峰等个人自建楼03室,面积46.8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蒙20**鄂伦春自治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2年。:蒙20**鄂伦春自治旗不动产权第**yle="LINE-HEIGHT:25pt;"> 六、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旗的的坐落××旗二委,83.08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证颁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2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