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乾盛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乾盛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15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565.54元及律师费1700元,合计7265.54元,并偿付均以1131.9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月15日起、2016年7月15日起、2017年1月15日起、2017年7月15日起、2018年1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苏州乾盛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负担130元(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