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巧可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巧可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50503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503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巧可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5800元。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巧可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巧可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9元,由三被告负担。其中,三被告负担的1430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4309元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