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羊亦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

负责人:王大雷,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

上诉人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11-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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