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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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羊亦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 负责人:王大雷,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 上诉人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泓城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