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9000元的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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