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