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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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时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33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1103元,合计1264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时界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