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市振兴区玉丰型材销售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玉丰型材销售中心货款7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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