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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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市振兴区玉丰型材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玉丰型材销售中心货款7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