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14406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82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8-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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