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100.4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2431元,品对被告***已支付原告***的9315.65元后,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6884.6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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