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5370.5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8012.22元。

二、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人民币1403.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预交),由***负担25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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