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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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672287元;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本金67228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13220元; 四、驳回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合计1507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8元,共164902元,由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436元,由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334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