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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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剩余工程款1417406.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代扣税金591065.44元、预交农民工保证金200000元,合计791065.44元; 三、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85.94元,由原告***负担44665.36元,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21520.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68.31元,由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