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剩余工程款1417406.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代扣税金591065.44元、预交农民工保证金200000元,合计791065.44元;

三、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85.94元,由原告***负担44665.36元,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21520.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68.31元,由反诉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9-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