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阿里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藏2523民初172号

原告:西藏阿里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文化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先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朝,系广东普罗米修(阿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倩,系广东普罗米修(阿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

原告西藏阿里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涉案车辆的押金及服务费共计70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两辆出租车未能办理行驶证而产生的运营损失6000元;3、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车辆的年审或将该车辆转出;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21日,被告***将自己所属的车牌号为×××重型罐式货车挂靠于原告公司,双方并签订了协议书。在后期运营中被告***将车辆转让给被告***,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2019年6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危货运输车辆收取押金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该车押金50000元及服务费20000元。2020年由于该车辆年审期至,被告***未能及时年审或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公司两辆出租车不能及时上户。给原告公司造成了损失,后原告督促被告及时处理挂靠车辆相关事宜,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该挂靠车辆已于2019年6月停止运营,现已做报废处理。服务费20000元和出租车运营损失愿意承担,其他不应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型罐式货车已做报废处理,原、被告已做认可,双方再不做任何主张。

二、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前支付原告西藏阿里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重型罐式货车挂靠服务费20000元。

三、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前支付原告西藏阿里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运营损失6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元,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小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庆娟

书记员次旦米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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