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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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酒泉丝绸之路铁人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998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6.5%)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酒泉丝绸之路铁人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1号7幢3单元4层1号、建筑面积为147.79㎡的房产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187号第1单元30层3007室、建筑面积为45.71㎡的房产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名下位于嘉峪关市的房产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2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酒泉丝绸之路铁人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