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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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盛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市盛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66563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2月2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盛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计52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