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1974.51元,合计171974.51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5月2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账号:×××98,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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