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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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319.19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0日按年利率11.64%计算,以7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6804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7月24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66106.8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5月16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61106.8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4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61006.79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4月19曰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50519.7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17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50219.79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1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50119.79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5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49819.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17.46%计算,以48819.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7.46%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以48319.19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7.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