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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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止),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1.5倍,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