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澄康贸易有限公司
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4695000元、利息1095985.44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合计35790985.44元。

二、被告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逾期利息(以3469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及复利(以未偿还的到期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三、被告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澄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车位(人防)501、502的房屋、土地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35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80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7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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