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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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返还截止于2019年7月4日借款本金259366.84元,利息19507.48元及逾期罚息2116.90元,合计280991.22元,及以借款本金259366.8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对被告***购买的坐落于天门经济开发区xx室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号:天门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被告***(此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已垫付,不予返还,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